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是否需要为他人谋利-徐晓鹏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刑事辩护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罪,此时并不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如果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回扣、手续费情形)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构成受贿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关于受贿罪的基本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两种情形:

  1. 索取他人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就构成受贿罪。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才构成受贿罪。但特别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直接以受贿论处,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然而,在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特定情形下,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在实际案例中,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并将其归个人所有。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供应商谋取了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四、法律后果与建议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我建议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务必遵守国家规定,不得收受任何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同时,如果发现身边有此类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如有任何关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