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样所支付是否属于违法所得-陈楚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侵权纠纷

食品抽样所支付款项不属于违法所得。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行为定性角度:

    • 食品抽检工作中,被抽检方向抽检方提供样品并收取款项的行为,并不构成《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这是因为,经营行为通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在此情况下,被抽检方提供样品主要是为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非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
    • 抽检方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抽检行为是根据法律授权进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法定的配合义务。因此,即使所提供的样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抽检方因慑于法律的权威而提供样品的行为,也不应被视为《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 权利义务关系角度:

    • 在食品抽检过程中,被抽检方并没有向抽检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样品的义务,抽检方也没有要求被抽检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样品的权利。双方之间缺乏关于所抽检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立法基础。
    • 抽检方付款购买的仅是样品的检验价值,而非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健康营养价值。被抽检方收取款项后,只需按照抽检方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有检验价值的样品即可。因此,无论样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都不会对双方正当权益产生影响。
  3. 主观意愿及危害后果角度:

    • 抽检方购买的食品仅用于检验,无论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都不会产生食用的危害后果。同时,被抽检方被要求依法提供样品,不存在主观故意。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便从其他层面对抽检不合格样品所售款项是否作为违法所得被没收还有模糊认识,也应根据其没有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作出不应没收上述款项的判定。

法律建议:

  •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食品抽检时,应确保提供的样品符合抽检要求,但无需过分担心因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没收款项。
  • 若遇到相关争议或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错误地将食品抽样所支付款项视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可能会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纠纷,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如果因误解或错误执法而导致款项被没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