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返还的金额在认定诈骗金额时一般会被扣除,但已返还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仅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量。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已返还金额与诈骗金额的认定
在金融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如果在案发前或侦查、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部分诈骗所得归还,这部分已归还金额不应再计入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例如,嫌疑人诈骗100万元,之后归还了30万元,那么在认定其诈骗金额时,通常以70万元计算。
二、已返还行为对诈骗罪成立的影响
已返还行为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犯罪即已既遂。退还部分款项,只是在犯罪既遂之后的退赃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三、已返还行为在量刑时的考量
虽然已返还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已返还的情况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案发后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例如,甲以虚构项目的方式骗取乙100万元,之后甲退还乙20万元。甲的诈骗行为已完成,仍构成诈骗罪,但退还的20万元会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可能会减少甲的基准刑。
四、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如果还款行为只是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为了减轻罪责而进行的事后补救,并不影响诈骗金额的整体认定。而且,即使有还款情节,在量刑时也只是一个酌情考虑的因素。例如,嫌疑人诈骗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被害人报案后才归还部分款项,这种还款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诈骗行为的性质,也不能完全抵消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五、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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