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的法律法规-黄海律师|法行宝
2025-09-14 房产纠纷

关于共享用工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共享用工的定义与性质:

    • 共享用工是原企业(劳动力富余企业)与职工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职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劳动力短缺企业)工作的一种用工模式。这种模式旨在实现原企业降低人力成本、缺工企业增强生产能力、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三赢局面。
    • 共享用工实质上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职工,不改变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共享用工。
  2. 共享用工的法律依据:

    • 共享用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也为共享用工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3. 共享用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 在共享用工中,职工依然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因共享用工而改变。
    • 原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共享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 共享用工协议的内容:

    • 共享用工协议应当妥善约定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补偿办法以及职工退回情形等涉及被调剂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
  5. 共享用工期限的限制:

    • 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6. 共享用工中发生工伤的处理:

    • 职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企业可与缺工企业约定补偿办法。
  7. 跨地区共享用工的注意事项:

    • 跨地区共享用工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8. 共享用工期满后的职工管理:

    •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职工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 若缺工企业需要、职工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
    • 若原企业不同意,职工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 在进行共享用工时,原企业和缺工企业应当签订详细的共享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防范可能出现的矛盾风险。
  • 原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共享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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