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标结果被质疑成立,且合格供应商满足法定数量时,并非必须重新组织招标,而是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一条款为处理此类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具体操作
递补中标:
重新招标:
三、实际案例与启示
在实际操作中,已有多个案例表明,当中标结果被质疑成立且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递补中标是可行的做法。例如,在一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中,共有5个投标供应商。在中标公示期内,由于前两位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如为大型企业制造),被其他投标人质疑成立。此时,还剩3个合格的投标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由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递补成为新的中标候选人,并发布更正公告进行公示。这一做法既符合政府采购的法规和程序要求,又能够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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