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资企业兼职取酬如何界定的-王伟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公司事务

在解答关于“在出资企业兼职取酬如何界定”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以确保界定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首先,从行为表现的角度来看,违规兼职取酬主要包含“违规兼职”、“违规取酬”以及“违规兼职取酬”三种情形。这意味着,只要党员领导干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企业或其他组织中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或者虽然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报酬,都可能构成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具体到出资企业兼职取酬的情况,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典型表现形式:

  1. 传统型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人本身具有禁止兼职的身份要求(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等),但未经批准,在出资企业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例如,某公职人员退休后,未经批准到其原任职地的出资企业担任顾问并领取报酬,这种行为就属于传统型的违规兼职取酬。

  2. 挂靠资格证书型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人未经组织批准,将个人在本职单位没有实际需要的某项专业资格证书挂靠到出资企业,供其用作申报和维护某方面资质,并领取“挂靠费”。这种行为同样构成违规兼职取酬,因为它涉及到了未经批准的兼职行为和获取报酬的行为。

  3. 领取固定课酬型违规兼职取酬:虽然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相关单位邀请,经组织批准,不定期到相关单位进行授课并领取劳务课酬属于符合规定的劳务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未经组织批准,固定接受出资企业的长期聘用,作为企业开设固定课程的教职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并领取相对固定的报酬,则属于违规兼职取酬。

  4. 违规兼任公司独立董事型:行为人未经组织批准,担任出资企业的独立董事,或者经组织批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但利用独立董事身份违规获取报酬的,也构成违规兼职取酬。

在办理违规兼职取酬案件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医生、工程师等)在符合规定并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到企业挂职、任职和兼职,并领取相应的报酬。但应准确区分鼓励人才和智力流动的“技术兼职”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权力兼职”。

  • 国有企业中一般人员兼职取酬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否为党员,未经批准不得兼任本企业所出资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对于国有企业非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目前尚无具体统一规定,但可结合行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 以返聘为名的变相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返聘是指退休人员由原退休单位对其再次聘用。但应警惕利用返聘政策进行“变相取酬”的行为,如某单位原主要领导在其退休前擅自提高返聘人员的待遇,退休后又以返聘的形式回到原单位上班并领取高额报酬,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以返聘为名的变相违规兼职取酬。

综上所述,对于在出资企业兼职取酬的界定,我们需要从行为表现、违纪主体、违纪时间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