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委托加工是否可以不写厂家地址,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需要符合一系列要求,其中就包括“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意味着所有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必须遵守。
在委托加工的情况下,虽然产品的实际生产可能由受委托方(即代工厂)完成,但委托方作为产品的责任主体,在产品标识上仍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的是“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的厂名和厂址。在委托加工关系中,委托方通常被视为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之一(尽管实际生产可能由受委托方进行),但按照法律规定,产品标识上应当明确标注出实际生产者的信息,即受委托加工方的厂名和厂址。
如果产品标识上只标注了委托方的地址和名字,而忽略了受委托加工方的信息,这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为这样的标识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产品的生产来源,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委托加工的产品在标识上必须包含受委托加工方的厂名和厂址,以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的产品在标识上不可以不写厂家地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中文的生产厂名和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