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中虚假诉讼捏造事实法律关系如何论述-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侵权纠纷

在侵权诉讼中,若涉及虚假诉讼并捏造事实法律关系,其论述可从虚假诉讼的定义、常见类型、司法认定及法律后果等角度展开,具体如下: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与核心特征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基于非法牟利、规避责任等不良动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有意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或调解,进而妨害司法公正秩序,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或民事纠纷,干扰司法程序。

二、虚假诉讼中捏造事实法律关系的常见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虚假诉讼中捏造事实法律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并要求另一方承担,以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如虚构借款合同,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3. 与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例如,虚构公司债务,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不正当竞争关系:如虚构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等,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5. 在破产案件中申报捏造的债权:通过虚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如虚构抵押权,干扰执行程序。
  7. 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如虚构继承关系,侵占他人财产。
  8. 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通过隐瞒真相,获取非法利益。
  9. 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执行过程中以捏造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干扰执行程序,损害他人权益。

三、虚假诉讼中捏造事实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中捏造事实法律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形:

  1. 无中生有型: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如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
  2. 歪曲事实型:对真实存在的事实进行恶意歪曲或篡改关键情节,如夸大对方违约程度。
  3. 部分事实型:隐瞒部分真实事实,仅以部分事实提起诉讼误导司法,如民间借贷中隐瞒已部分还款的事实。
  4. 隐瞒真相型:隐瞒对己方不利但对认定案件事实关键的信息,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如房屋买卖中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通过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

  1. 刑事处罚: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数罪并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 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法律建议

  1. 证据收集:在侵权诉讼中,若发现对方涉嫌虚假诉讼,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的录音录像等,以证明对方捏造事实。
  2. 法律程序: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虚假诉讼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并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3. 刑事控告:若虚假诉讼行为已构成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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