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单可以推翻原合同的总价吗-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合同纠纷

工程结算单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推翻原合同的总价。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 双方共同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这表明双方均不认可之前签订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认为应以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已不能得出真实的工程价款金额,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案例中,由于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被撤销:

    • 如果当事人撤销结算协议的主张能够成立,则结算协议将因被撤销而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算协议被撤销的原因通常应是结算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旦结算协议被撤销,当事人关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意思就无法确定。相应的,当事人如以工程价款这一基本事实问题不清为由申请鉴定的,通常应予准许。例如,在(2021)苏04民终2237号案例中,由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的前提条件不真实,被上诉人据此主张撤销《结算协议》中的结算条款,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被确认无效且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无效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在结算协议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参照结算协议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然而,当结算协议系因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结算协议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存在其他证据,否则不能认定双方对结算价款达成合意,当事人申请就诉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例如,在(2017)苏民再304号案例中,由于涉案《审定单》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签订,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无效,不应作为双方当事人结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工程结算单时,双方应确保结算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并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如果发现结算单存在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或撤销,并重新签订结算单。
  •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结算单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工程结算单被推翻,原合同的总价可能不再适用,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 如果因结算单问题引发诉讼,败诉方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额外成本,并可能面临不利判决结果。

因此,在处理工程结算单问题时,双方应谨慎对待,确保结算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