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时候只告侵权人需要追加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吗-陈楚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侵权纠纷

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时,关于是否需要追加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然而,该条款并未免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的侵权责任。特别是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指出:“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表明,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他们应当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在程序上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作为案件的被告之一,与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这反映了司法实践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认可,并强调了监护人在此类案件中的替代责任。

再者,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角度来看,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未成年人责任意识的培养。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虽然由于未成年人的无收入来源和无劳动能力,通常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但当未成年人成年后或具有个人财产时,他们应当继续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并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和被侵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情况下,如果仅起诉侵权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需要追加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监护人在此类案件中承担替代责任,且法律程序上要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是否需要追加以及如何追加,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