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赂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吗-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以及知情后的态度和行为,是判断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的关键因素之一。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本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这一罪名的构成,并不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为前提。

二、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后的法律定性

  1. 事先通谋的情况: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事先有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那么双方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
  2. 事后知情的情况: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先不知情,但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且未要求退还或上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作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整体,其中的任何一方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应视为“利益共同体”的整体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晓后不要求退还或上交的,表明其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持认可态度,便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特定关系人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一起实际案例为例,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乙作为甲的特定关系人。乙通过甲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事后,乙将收受财物的情况告知了甲,甲未要求退还或上交。在此情况下,甲和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为甲对乙收受财物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知道这是对其先前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行为的对价,且甲在知晓后未要求退还或上交,表明其具有受贿故意。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

    • 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更不得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
    • 如果得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应立即要求退还或上交,以避免构成共同受贿。
  2. 对于特定关系人:

    • 不得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 如果已经收受了财物,应主动退还或上交,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情况,以避免双方构成共同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为构成要件,但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后的态度和行为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的关键因素。因此,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特定关系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涉及受贿行为。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