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因特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或必要的工作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例如,某工厂未提供安全帽导致工人头部受伤,工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奖金等情形。如某公司连续数月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长期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解除合同后可要求经济补偿。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当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例如,公司规定“迟到一次罚款500元”,该规定违法,员工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变更合同:包括虚构岗位待遇、以辞退威胁签订不平等协议等情形。如企业通过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劳动者入职后降低薪酬标准,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放弃加班费请求权”等条款,此类条款无效且构成补偿事由。
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补偿。
不胜任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需满足“考核不合格→培训或调岗→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程序要件。例如,销售员连续两季度业绩不达标,经培训后仍未完成指标,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并补偿。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包括企业迁址、业务转型等不可抗力因素。如化工厂因环保政策关停生产线,导致相关岗位消失,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
四、经济性裁员
五、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
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合同到期终止应支付补偿。
用人主体资格丧失:包括企业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等情况,此时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补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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