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关于不起诉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以下是对这三类不起诉情形的详细解释:
1.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及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适用情形: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 救济程序:被害人可以申诉,但被不起诉人不可以申诉。
2.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适用条件:
-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 具体情形:
-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 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决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 适用前提: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 具体情形:
-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 决定程序: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不起诉决定的程序与救济:
- 特定案件的审批程序: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 宣布与生效: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立即生效。相关人员(如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有权知晓。
- 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同时,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处理,并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对于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书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救济程序: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起诉。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中关于不起诉的规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