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5-09-07 行政纠纷

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请求的确定需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诉讼请求的确定原则

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请求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诉讼请求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事实性原则:诉讼请求应基于具体的事实情况,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3. 明确性原则: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和歧义。

二、常见的诉讼请求类型

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常见的诉讼请求类型包括:

  1. 请求追加被执行人:

    • 申请人可以基于股东责任、财产混同等理由,请求法院追加相关股东或责任人为被执行人。
    •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 请求确认被执行人责任范围:

    • 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如连带清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等。
    • 例如,在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请求驳回对方异议:

    • 如果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维持追加决定。
    • 例如,在关某不服《执行裁定书》裁决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关某的诉讼请求,维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决定。

三、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该规定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和条件,如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
  3.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

    • 该纪要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加速到期股东的出资义务。

四、诉讼请求的提出与抗辩

  1. 申请人的提出:

    • 申请人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明确提出其诉讼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并符合法律规定。
  2. 被执行人的抗辩:

    • 被执行人可以针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如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等。
    • 被执行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

五、实际案例分析

以关某案为例,关某作为星光公司债务发生时的唯一股东,在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后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关某不服裁决内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驳回了关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决定。

综上所述,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请求的确定应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申请人应明确提出其诉讼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则可以针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