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法人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的条件。具体来说:
破产清算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这意味着,当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总值低于负债总额,或者虽然资产总值不低于负债总额,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如资金流问题、资产无法变现等)无法清偿债务时,企业就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重整是一种对企业进行拯救的措施,通过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债务结构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和偿债能力,避免直接破产清算。
这一法律条文为企业提供了在面临财务困境时的两种解决方案,既可以通过破产清算进行债务清理,也可以通过重整寻求企业的重生。企业在选择具体方案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