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财产认定、撤销权行使、取回权争议等关键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财产范围:
-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如继续经营收益、租金等,同样属于债务人财产。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 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文物、矿产资源等。
-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担保物权财产的认定:
-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在担保物权消灭或实现后,剩余部分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 示例:若企业以其厂房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破产时该厂房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银行有权就该厂房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认定
-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份额,或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均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 破产清算为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重整或和解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 示例:若企业与他人共同拥有一处房产,破产时可协商分割或拍卖后按出资比例分配价款。
三、管理人的追回权与合同处理
追回权:
- 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的出资义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 示例:若企业董事在破产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企业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 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后果。
- 示例: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尚未支付货款且供应商也未发货,破产时管理人可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
四、撤销权
- 可撤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管理人或债权人(在管理人未行使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
- 个别清偿的撤销: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除非该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 示例:若企业在破产前六个月内无偿将一辆汽车转让给关联公司,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五、抵销权
-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存在不得抵销的情形,如破产后取得的债权。
- 示例:若债权人在破产前欠企业货款,同时企业也欠该债权人借款,破产时该债权人可主张抵销。
六、执行与保全措施
-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 未依照规定中止的执行程序应纠正,执行回转的财产视为债务人财产。
- 破产申请前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但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七、其他相关规定
- 孳息归属:债务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属于债务人财产。
- 诉讼时效中断与重新计算:破产申请受理导致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若因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则从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 管理人代表诉讼: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人缴付出资、返还抽逃资本,或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八、附则
- 本规定施行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本规定适用于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不适用于施行前已终审且未申请再审或未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总结与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全面而详细的法律依据,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严格按照该规定认定债务人财产、行使撤销权、处理共有财产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若您在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