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观专利侵权中,合法来源抗辩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以下是对此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如果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外观专利侵权中合法来源抗辩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此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它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同时,该解释还明确了“不知道”和“合法来源”的具体含义。
二. 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许诺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必须证明自己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使用行为发生时,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这里的“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客观要件——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产品必须是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的。这通常需要考虑是否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票据支持。
三. 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后果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
我的观点:在外观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权是销售者、许诺销售者或者使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并不等同于不侵权抗辩,它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不改变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因此,在行使合法来源抗辩权时,被诉侵权人应确保自己符合抗辩的构成要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