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外观专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知识产权

结论前置:侵犯外观专利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界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善意侵权情形、假冒专利行为、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以及间接侵权情形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侵权行为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具体侵权行为包括:

  1. 未经许可制造: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授权,擅自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2. 未经许可销售(包括许诺销售):即使销售者不知产品侵权,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即构成侵权;若能证明合法来源,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则包括通过广告、橱窗陈列或展销会等方式展示并意图销售侵权产品,即使未实际交易,也构成侵权。
  3. 未经许可进口: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国外制造的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的产品进口到国内。

二、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多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包括:

  1.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三、善意侵权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行为。

四、假冒专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明确了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

  1.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
  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后继续标注。
  3. 未经许可在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4. 销售上述产品。
  5.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误导公众认为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是专利技术或设计等。

五、外观设计近似判断

司法解释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时需考虑整体视觉效果,以及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例如,如果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且普通消费者容易混淆,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六、间接侵权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例如,如果某人明知某产品是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外观设计的零部件,但仍将其提供给他人用于制造侵权产品,那么该人就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综合建议:

在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专利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保护范围、产品对比、视觉效果和消费者判断等多个因素。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面临外观专利侵权的问题,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的照片、销售记录等,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详细分析。同时,也要注意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