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建工程转持证抵押是否需要先解除原抵押,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原抵押权人同意继续保留抵押权且符合登记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在建工程转为持证抵押(即抵押物状态变更但抵押权延续),且登记机构允许直接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则无需解除原抵押。此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原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在建工程转为持证抵押的说明材料等。
若原抵押权人不同意或登记机构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实践中,部分登记机构可能要求先解除原抵押登记,再以持证抵押形式重新设立抵押权。此时需分两步操作:
若涉及抵押权顺位或担保范围变更
若在建工程转持证抵押的同时需调整抵押权顺位(如新增抵押权人)或担保范围(如增加抵押物价值),则需先解除原抵押,再重新设立抵押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8条,抵押权变更登记需提交抵押权顺位、担保范围等变更协议,若变更内容涉及抵押物状态重大调整,登记机构可能要求重新办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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