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行政纠纷

在国家赔偿制度中,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并可能参与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监狱管理机关等。其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形,并遵循“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行政与刑事司法赔偿的不同特点。以下是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详细界定: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 单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该行政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导致损失,该局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这些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构成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其中任一机关要求赔偿,该机关应先行赔偿。如市公安局与工商局联合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两者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该被授权的组织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卫生防疫站依据法规授权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时的违法行为,由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委托该组织或个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检查农村建房情况导致的违法拆除,乡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变更:

    • 若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成为新的赔偿义务机关;若无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则撤销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行政机关的职责发生变更,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6. 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

    •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若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复议机关需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市税务局复议加重县税务局处罚的情况,县税务局对原处罚造成的损害负责,市税务局对加重部分负责。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 侦查阶段:

    •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若依据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逮捕阶段:

    •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通常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审判阶段:

    • 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下,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其他刑事司法赔偿:

    • 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应机关也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和事实认定。因此,在面临国家赔偿问题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