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行政纠纷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定。以下是一些核心的确定原则:

  1. 谁侵权,谁赔偿原则:

    • 这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基本原则。即,哪个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那么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 例如,如果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非法拘禁了公民,导致公民遭受损害,那么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 共同侵权时的连带责任原则: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这些机关应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例如,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但特定情形下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 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那么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也存在特定情形,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此时可能仅由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需结合案情判断。
    • 例如,公民对某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但后来发现原处罚决定违法,此时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若复议未加重损害则主要追究原机关责任,但实践中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复议机关的连带责任,此处为简化说明);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处罚决定且新决定违法,则可能主要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4.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继受机关原则:

    •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那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那么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 例如,如果某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由另一个行政机关继承,那么继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5.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的独立赔偿义务原则: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 例如,某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授权对会员进行处罚,若处罚违法并造成损害,则该行业协会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准确识别侵权行为:首先要明确是哪个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了侵权行为。
  • 全面审查损害后果:要审查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依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形,依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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