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承诺还款后,不能再提诉讼时效抗辩。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分析说明
- 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义务人未作出任何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其有权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主张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 承诺还款的法律后果:然而,一旦义务人在诉讼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承诺还款,即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此时,义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再行抗辩,因为其已经通过承诺还款的行为明确表示了愿意履行义务。
- 实际案例支持:如焦作中站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在调解过程中作出分期履行赔偿款的承诺,后试图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但被法院驳回。这表明,诉讼期间承诺还款后,确实不能再提诉讼时效抗辩。
我建议,在处理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谨慎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承诺还款,则应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再行抗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