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批准文号院内制剂如何处罚 案例-陈七香律师|法行宝
2025-08-31 医疗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医院无批准文号院内制剂如何处罚及案例”的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 制剂品种需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3.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包括未取得批准文号而配制的制剂,若不符合药品标准,可能被视为假药或劣药。

二、处罚措施

对于无批准文号院内制剂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责令关闭: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生产药品的,责令关闭。

  2. 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对违法生产的制剂及所得进行没收。

  3. 罚款: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行为构成犯罪,如生产假药、劣药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际案例

以下是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供您参考:

案例一:江苏省无锡市某专科医院案

  • 案情介绍:该医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按照固定处方煎制中药液,并在医师向患者开具“一人一方”的中药处方后,药师未按照处方调剂药品,而是将前述中药液拿给患者服用。经查,处方与制剂中所含中药不一致,存在用药安全隐患。
  • 处罚结果: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最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分别对该专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余市某医院未经许可擅自配制使用制剂案

  •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3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医院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商业公司购进原料,配制成中药膏为患者治疗疾病。
  • 处罚结果:2025年4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医院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制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总结与建议

医院无批准文号院内制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能危及患者身体健康,还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我建议医疗机构在配制制剂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