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商铺与其附着的大块土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一起查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在建工程商铺与土地的关系
在建工程商铺是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与土地在物理和经济价值上通常被视为一个整体。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即《物权法》第182条(现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查封情形,意味着在建工程商铺与其附着的土地在查封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
二. 查封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详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和要求。虽然该规定没有直接提及在建工程商铺与土地是否可以一起查封,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及执行实践,可以推断出在建工程商铺与其附着的土地在符合查封条件时是可以一起查封的。
三. 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查封目的:查封在建工程商铺与其附着的土地,主要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或处置财产来规避执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查封程序:人民法院在查封财产时,应当会同在场人清点并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并交被执行人一份。同时,应当作出查封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特殊情况:如果在建工程商铺与其附着的土地分别登记在不同的权利人名下,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在查封时可能需要分别办理查封登记。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即使分别登记,查封的效力通常也会及于土地和建筑物整体。
总结:在建工程商铺与其附着的大块土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一起查封的。这是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及《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执行,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并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