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原文-朱含苞芳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经济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文内容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遇到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是为了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确保失业保险金能够真正用于帮助那些暂时失去工作、需要经济支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