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是可以申报债权的。这一结论基于保证债权的性质以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面我将为您详细阐述:
一、保证债权的性质
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
二、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的申报权利
保证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 当保证债权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时,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无异,债权人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债权债务纠纷正在审理中:
- 如果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
- 当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
- 该条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里的“债务人”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为“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包括主债务人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此,在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
四、申报债权的注意事项
-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 清算组(管理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但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综上所述,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是可以申报债权的。这一权利基于保证债权的性质以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债权申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