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门店是否承担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门店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包括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识、提供急救设施等。若门店未设置儿童安全标识、未配备医疗箱等急救设施,且这些疏忽与儿童受伤存在因果关系,门店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部分责任。
若儿童受伤是由于自身没坐好等自身行为导致的,且门店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干燥、无障碍物等),则儿童的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其人身安全。
在实际案件中,门店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法院会考虑门店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监护人的监护是否尽职、儿童受伤的具体原因等因素,来合理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
法律建议:
可能后果:
总结与进一步思考:
门店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包括门店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儿童受伤的具体原因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首先收集证据,然后尝试与门店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再考虑法律途径。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