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非施工单位人员的联合体是不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 联合体投标的合法性要求
在联合体投标中,虽然允许不同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并且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项目负责人并非施工单位的人员,这可能构成一种资质挂靠或非法转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资质和承揽工程的规定。
三. 实际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项目负责人非施工单位人员的联合体是不合法的。这种联合体可能构成资质挂靠或非法转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负责人为施工单位的人员,以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