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见习协议明确约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若见习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毕业生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则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此时,毕业生享有劳动者权益(如社保、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义务。
若见习协议明确约定为非劳动关系(如实习、见习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若毕业生尚未毕业(如大四实习期),且见习协议明确约定为“实习”或“见习”关系,双方未约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毕业生也不接受用人单位考勤、考核等管理,则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此时,毕业生权益受《民法典》合同编保护,而非劳动法。
特殊情形:毕业后的见习期
若毕业生已取得毕业证,但用人单位以“见习期”名义安排工作,且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如提供劳动、接受管理、支付报酬),则即使协议名称包含“见习”,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否则可能面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等风险。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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