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公寓由于设施设备和商业街共用,并不必然导致成立不了业委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业委会的成立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要素: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人数达到一定数量;2)业主已按照规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用;3)业主有共同意愿并提议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些条件中,并未明确提及设施设备的共用情况会作为成立业委会的阻碍。
接下来,我们分析设施设备和商业街共用对业委会成立的影响。共用设施设备和商业街,可能会增加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协调难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因此就不能成立业委会。实际上,只要业主们能够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一致,并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就可以成立业委会来代表业主的利益,进行物业管理决策。
因此,独立公寓和商业街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并不应成为成立业委会的障碍。关键在于业主们是否能够团结一致,共同推动业委会的成立,并选举出能够代表大家利益的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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