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中的经手怎么认定-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刑事辩护

在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中的经手”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情境和职务行为性质来进行详细分析。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清晰、详细、有深度的解答:

一、基本概念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贪污、职务侵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中是一个核心概念。它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特定权力或方便条件来实施某种行为。其中,“经手”作为职务便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指的是行为人在职务过程中直接接触、管理或处理相关财物或事务。

二、贪污案件中的“经手”认定

在贪污案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调公务性,即必须是从事公务的行为。这里的“经手”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例如,一个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利用其管理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这就构成了贪污。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劳务行为或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熟悉工作环境等)并不构成贪污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职务侵占案件中的“经手”认定

与贪污案件不同,职务侵占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涵义较为宽泛。它不仅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从事监督、管理本单位财产等职务便利,还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从事劳务活动从而合法持有、保管、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的便利。这里的“经手”可以是在劳务活动中保管公款公物,如因打扫卫生等劳动而管理和使用单位的劳动工具。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包括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等。

四、具体案例分析

  1. 国有医院临时工案例:

    • 案例描述:杨某系国有医院临时工,任收费员,主要职责是收取和上交医药费。任职期间,杨某携带所收取的款项潜逃。
    • 认定分析:杨某虽然暂时保管了公共财物,但因其所从事的事务不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质,仅系因劳务而接触公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2. 银行押运员案例:

    • 案例描述:吴某在某银行营业部担任押运员,负责运钞车的安全保卫。在提款警戒过程中,吴某发现解款员掉落的现金包并非法占有。
    • 认定分析:吴某的行为只是利用了其担任押运员可以进出银行金库的机会和方便条件,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管理、经手现金等),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罪)。

五、总结与建议

在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中的经手”时,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 区分公务与劳务:贪污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调公务性,而职务侵占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包括劳务活动的便利。
  2. 明确“经手”的具体含义:在职务过程中直接接触、管理或处理相关财物或事务的行为可以视为“经手”。
  3.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在认定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职务、行为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涉及此类问题的用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更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