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有哪些规定-张俊华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劳动纠纷

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主要涵盖在多个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防止和制止就业过程中的歧视行为。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1. 性别平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 禁止强迫劳动与歧视性待遇:第三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条款间接保护了劳动者免受就业歧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1. 平等就业机会:第二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 性别、民族、残疾人与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保护: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和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劳动权利,禁止用人单位以这些因素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3.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第三十一条特别指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1.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第二十五条详细列出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 招录过程中的性别平等:第四十三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实施性别歧视行为,如限定为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

  3. 女职工特殊保护: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的合同签订要求、晋职晋级评聘的平等原则、以及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条针对性骚扰行为,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五、其他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也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场所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就业市场的公平与正义。如果您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歧视行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