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回避的程序-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回避的程序主要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行回避

  1. 提出时机: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均可提出回避恳求。
  2. 提出方式: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恳求,并阐明回避的理由。
  3. 审查与决定:

    •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回避恳求后,应尽快给予审查。审查以书面情势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 审查期限一般以三天为限。若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况成立,应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的处理。
    • 若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况不存在,则应命令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持续处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序结束。对于此决定,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申请回避

  1. 提出时机:

    •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况时,应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 提出方式:

    • 回避申请应以书面情势提出,并附有证明回避情况存在的证据材料。若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情势提出,此时招待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制成笔录,与书面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审查与决定:

    • 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尽快给予审查。审查以书面情势为主,必要时应听取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 审查期限一般也以三天为限,如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可以决定做出适当的延伸决定,但延伸期限不超过三天。
    • 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 若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应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束案件的处理,并及时移交至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回避的法定情形

  •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上述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如近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往来等;
  •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四、回避的决定主体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 审判人员(含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 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律建议:

  • 在行政诉讼中,若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应回避的情形,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或恳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 提出回避申请或恳求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应充分利用这一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法律后果:

  • 若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或恳求,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不公,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 若提出回避申请或恳求的理由不充分,可能被驳回,此时应尊重决定并继续参与行政程序。
  • 若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且未申请复核,可能丧失进一步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如有任何行政诉讼回避方面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