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留置人员是职务违法怎样处理”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复杂议题。以下是我为您梳理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当留置人员涉及职务违法时,其处理方式会根据留置人员的具体身份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一、对于中共党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中止党员权利的适用条件、管理权限、中止权利的范围。
对于需要恢复党员权利的,可以与处分事项一并研究、报批,同时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和处分决定,一并送达本人和相关党组织。
二、对于党代表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党代表属于重要党内职务,系党内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不能自行终止。
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党代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会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通过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与党员所在选举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沟通,由所在选举单位研究提出终止其党代表资格的建议,报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委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三、对于其他公职人员
对于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如人大、政协选举任命的公职人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经各级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给予政务处分。同时,给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处分应当向有关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对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对于被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的,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会将该处分决定以监察机关的名义书面函告同级党委统战部,同时将函告文书抄送驻本级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掌握情况。
四、处理流程总结
综上所述,留置人员是职务违法的处理方式会根据其具体身份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