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形法院怎么处理-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双方对于请求事项并无争议,即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那么法院的处理方式通常会是裁定驳回起诉。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处理方式的依据和原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当遇到矛盾和纠纷,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有效化解时,到法院寻求诉讼解决便成了最后的救济方式。然而,如果起诉后,双方之间对于彼此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无争议,那么实际上就不存在需要法院介入解决的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而诉权的要件之一就是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在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法院针对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如果当事人对受损的民事权益及发生的纠纷没有诉的利益,那么他不能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具体到行政诉讼中,如果双方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并无争议,即不存在行政纠纷,那么原告就没有起诉的必要,也缺乏诉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没有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因为,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诉讼中可类比为行政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纠纷可言,那么其中任何一方也就没有诉的利益。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共同共有,并由郭某协助其办理产权加名登记。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陈述夫妻感情良好,且郭某认可涉案房屋共同共有,并同意进行加名登记。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请求事项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起诉。

综上所述,当行政诉讼中双方对于请求事项并无争议时,法院会基于诉的利益原则,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因为,在没有纠纷或争议的情况下,原告缺乏诉的利益,人民法院也就没有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