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税费应由实际承担税赋的施工承包单位缴纳,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转嫁给建设单位。具体分析如下:
一. 税费承担的原则
依法纳税原则:不同的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活动缴纳相应的税赋,这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工程建设施工的各种税赋是要依法纳入工程造价中的,因此,即使合同无效,也不能改变这一纳税义务。
实际承担原则:属于施工承包单位承担的部分必须由施工承包单位缴纳,不能由建设单位代为承担。这是因为税赋的承担与施工活动的实际进行紧密相关,应由实际进行施工并产生税赋的单位承担。
二. 合同无效对税费承担的影响
合同无效不改变纳税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改变施工承包单位因实际施工活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并不能作为转嫁税赋的理由。
实际操作中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施工活动已经进行并产生了税赋,那么这些税赋仍应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应承担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额外税赋负担。
三.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税费仍应由实际承担税赋的施工承包单位缴纳。这一原则既符合依法纳税的要求,也体现了税赋与实际施工活动紧密相关的特点。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