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而未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针对您的问题,我们进行以下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案情分析
- 工作时间:公司正常出勤工作时间是8小时,这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 加班安排:公司突然安排员工上12小时,即延长了4小时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即使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也不得超过三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工作12小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上限。
- 加班费支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公司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题目中明确提到“没加班费”,这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支付的规定。
三. 结论与建议
- 结论:公司安排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而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 建议:您应当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