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到的“哺乳假未休且未在哺乳期”的问题,我理解您可能是想问,如果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没有休完应得的哺乳假,或者已经过了哺乳期但还有未休的哺乳假权益该如何处理。不过,从常规的法律和规定来看,哺乳假是针对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一旦过了哺乳期,通常就不再享有哺乳假的权益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哺乳假的具体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她们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还会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哺乳时间是可以灵活安排的,比如可以分成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用。同时,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都应当计入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规定中,比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提到了女职工可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这个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超过6个月,待遇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现在回到您的问题上,如果您在哺乳期内没有休完应得的哺乳假,但已经过了哺乳期,那么从法律上讲,您通常就不再享有哺乳假的权益了。因为哺乳假是专门为正在哺乳的女职工设计的,一旦过了哺乳期,这个特殊保护就不再适用。
不过,如果您认为用人单位在哺乳假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哺乳时间,或者没有支付相应的工资,那么您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这些部门和组织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想提醒您的是,在未来的工作中,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您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