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管辖约定或仲裁或诉讼,是否整条约定无效”的问题,我的分析如下:
“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那么仲裁协议部分是无效的。
“或裁或诉”条款中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
- 尽管仲裁协议无效,但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应当单独予以认定。如果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书面协议选择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诉讼管辖约定是有效的。
实际案例分析:
- 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水处理设备供货改造分包合同》为例,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发生纠纷后,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但诉讼管辖约定有效,因此案件应由合同需方即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选择仲裁或者诉讼其中一种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因“或裁或诉”条款导致管辖不明确,影响纠纷的解决效率。
- 如果已经签订了包含“或裁或诉”条款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应仔细审查诉讼管辖约定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部分是无效的,但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应当单独予以认定。如果诉讼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它是有效的。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公司事务、侵权纠纷、行政纠纷、涉外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