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站博士后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李振安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劳动纠纷

关于在站博士后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博士后出站后的就业性质以及所签订的合同类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段时间,用于双方相互了解、考察,并决定是否继续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对于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如果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通常会规定一定的试用期。

然而,对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来说,他们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并不等同于传统的就业关系。博士后通常是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研工作,其人事关系可能并未完全转入设站单位,或者虽然人事关系已转入,但并不构成传统的“初次就业”状态。特别是当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果他们选择进入事业单位工作,那么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就需要根据该事业单位的具体规定以及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类型来判断。

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教师岗位公开招聘为例,其招聘公告中明确提到了“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是针对已经出站并符合招聘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他们被正式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所适用的。也就是说,当博士后人员出站并通过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时,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会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并可能根据合同规定约定试用期。

但反过来讲,如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或者出站后并未直接进入事业单位工作,而是选择了其他类型的就业方式(如进入企业、自主创业等),那么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就需要根据该就业方式的具体规定以及所签订的合同类型来判断。

综上所述,在站博士后本身并不直接涉及试用期的约定问题。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主要取决于博士后出站后的就业性质以及所签订的合同类型。如果博士后出站后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能会约定试用期。而如果博士后选择其他类型的就业方式,则需要根据该就业方式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