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工资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虽然此条款未直接提及工资条,但工资条作为工资支付的书面凭证,是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的重要载体。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资条,可能构成对工资支付义务的变相违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一条款直接确立了工资条的法定地位,用人单位未履行此项义务即构成违法。
因此,公司不给工资条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条,并可根据相关法规主张赔偿。在一些地区,如北京、上海,已明确将未提供工资条纳入行政处罚范围,用人单位可能会因此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同时,工资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的核心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工资条,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