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有权处理与无权处理区分标准-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行政纠纷

关于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中有权处理与无权处理的区分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有权处理的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后,若其有权处理,则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具体有权处理的情况包括:

  1. 行政机关对自己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
  2.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
  3. 有领导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
  4. 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中不受上级机关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无权处理的情况

若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申请人的附带审查申请,则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情况主要指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或处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无权直接处理。

三、处理流程与要求

  1. 处理时限: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2. 处理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若认为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合法,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违反上位法,应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3. 转送要求: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以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中有权处理与无权处理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处理权限。具有处理权限的,应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应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跟进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