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减少时,结算价款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调整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基本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包死价合同”,其核心特点是在约定范围内合同总价固定不变。这一原则在《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得到了明确支持,即原则上不允许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价款都不能调整。
二. 结算价款能否调整的情形
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有专门条款约定在某些情况下价款可以调整,如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范围时,结算价款可以相应调整,那么当这些情况出现时,结算价款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例如,工程量减少到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一定比例以下,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完成工程时,可以请求调整结算价款。
构成重大变更:工程量减少构成合同根本目的的重大变更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据实确定结算方式。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 如何调整结算价款
协商调整:首先倡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确定合理的价款调整幅度。
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如果合同中对价款调整方式有明确约定,如按照某种价格指数或成本核算方法调整,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参照计价标准: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司法途径确定调整金额: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最终确定调整数额。
我建议,在处理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减少的结算问题时,应首先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合同关于工程量变化和价款调整的具体约定。同时,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或造价咨询,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