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被追加股东的股东承担未出资补充责任-陈慧研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公司事务

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被追加股东的股东承担未出资补充责任。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的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而不是被追加股东的股东。

其次,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才可以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意味着,在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能得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结论,因此也不能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再者,从股东出资的角度来看,股东对公司出资的义务是基于其与公司之间的约定,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股东已经按照约定和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其就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而被追加股东的股东,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出资约定,因此也没有义务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被追加股东的股东承担未出资补充责任。如果公司债权人认为某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其可以依法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这一请求并不能直接扩展到被追加股东的股东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