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原文-陈艳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遵守的具体规定,旨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如果你有任何关于交通违章或相关法律问题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