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的纪委没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且符合一定条件时,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留置措施并不是针对普通人,也不是单位内部纪委可以行使的权力。单位内部的纪委主要负责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并不包括采取留置措施。
因此,如果单位内部的纪委认为某人员存在违纪或违法行为,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或处理,应当按照党内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而不能擅自采取留置措施。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