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是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情况,确实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下是详细解释:
签署必要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罚”包括“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说明认罚也包括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且刑诉法和《指导意见》规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中并不包含不起诉。
签署时机:
- 应在提交检察长审批前签署具结书。原因有三:一是唯有签署了具结书,认罪认罚才成立,才能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纳入是否作相对不起诉的考量中;二是《指导意见》用词是“拟作出的”,说明签署时可以不作出明确的不起诉承诺;三是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纳入控辩协商的内容中,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签署内容:
- 在具结书中,可以既写具体罪名、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也写可能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签署后交检察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 起诉与不起诉处理的结果差距不宜太大,以避免处理意见过于宽泛。同时,为避免处理意见不明确,也可由嫌疑人对不起诉具结,再按照内部程序处理。如审批或讨论通过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不起诉意见被否决的,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签署新的具结书。
综上所述,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是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情况,确实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应在提交检察长审批前签署。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推动案件的顺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