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多少贿赂 后面又 退还-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刑事辩护

关于“收受多少贿赂后又退还”的问题,其核心在于探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以及退还行为对受贿性质的影响。以下是详细分析:

结论前置

收受贿赂后又退还,并不改变受贿行为的性质,除非能证明在收受时即无受贿的故意,并且退还行为是“及时”的。受贿的成立并不以实际获得利益为条件,而是以收受财物时的故意和行为为准。退还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考虑情节,但不影响受贿的定性。

详细分析

  1. 受贿行为的构成:

    • 受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 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 退还行为的影响:

    • 退还行为并不改变受贿行为的性质。一旦收受行为完成,即构成受贿,除非能证明在收受时即无受贿的故意。
    • 退还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考虑情节,如退还的时间、方式、动机等,但不影响受贿的定性。
    • “及时”退还通常被理解为在收受财物后很短的时间内,且未有任何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意图时退还。如果收受后长时间未退还,或已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则不能视为“及时”退还。
  3. 法律后果:

    • 如果构成受贿,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可能的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 退还行为虽然可以作为量刑时的考虑情节,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受贿的法律责任。

示例说明

以孙某受贿案为例,孙某作为高校相关学院院长,收受了同学刘某的20万元,虽然后因内部招录新规定导致刘某儿子未被招录,且孙某最终将钱款退还,但孙某的行为仍被认定为受贿违纪。因为孙某在收受财物时明知刘某有请托事项,且未拒绝而是接受,这符合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退还行为虽然可以作为量刑时的考虑情节,但并不影响受贿的定性。

综上所述,收受贿赂后又退还,并不改变受贿行为的性质。在收受财物时即应明确拒绝或及时退还,以避免构成受贿。如果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