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凹陷开采矿山未设置排洪设施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将被视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这意味着,对于凹陷开采矿山而言,设置排洪设施是其应尽的安全生产责任之一。
如果矿山未设置排洪设施,且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将被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可能面临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裁量标准来确定。
此外,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指令,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停产停业整顿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等。
综上所述,凹陷开采矿山未设置排洪设施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建议矿山企业务必重视安全生产,按照规定设置排洪设施,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