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中,如果被告承认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可以认定这一事实。
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来支持其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而另一方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法院有权根据现有证据来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因此,在你的情况中,如果被告已经承认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且没有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来反驳这一主张,那么法院在综合考量所有证据后,是可以认定这一事实的。当然,法院在作出认定时,也会考虑到其他相关因素,如证据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可信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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